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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2日 10:49 作者:小小 来源:洛阳公交集团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分总则、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现场管理和应急处置、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办法、附则等8个章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条  树牢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建立起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全体职工负责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各岗位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由其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室和各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党政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或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及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分管领导按照岗位职责及其工作分工,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管理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及其工作分工,对从事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各基层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进行年度责任制考核。

第十条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统筹发展与安全工作,与分管部门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将安全工作与各项工作同时决策、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组织、督导本单位对集团公司安委会决策事项的落实,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集团公司班子成员和各职能机构,在管生产经营过程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实行三级安全管理,分别为集团公司级、分公司级和车队级,分公司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领导干部对所在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别抓、全体成员共同抓的良好局面。对于交叉的工作和分工不明确的工作,由第一责任人指定责任领导。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调和配合,决不允许在安全生产工作上推诿扯皮、不负责任。

第十七条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安全事故,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安全生产工作推进不力的分管领导,将对其进行约谈,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对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漏报、迟报,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及时掌握集团公司的安全状态,推进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会议召集

1.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组织1次安全生产会议;

2.安委会办公室每月组织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

(二)会议组织

1.安全生产会议是协调和处理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生产计划顺利实施的主要形式。为了保障生产信息的畅通,安全生产会议必须及时召开,并形成会议记录,向有关部门、单位和集团公司领导传递,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2.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召开,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3.安全生产会议参加人员必须熟悉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得随意安排他人替代参加会议;

4.安全生产会议实行签名制,对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三)会议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

2.总结和分析近期的安全生产形势,各部门提出已经发现或隐藏的安全隐患,针对隐患作出具体的安排和部署;

3.研究和决定对各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以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4.研究决定阶段安全生产的评比工作;

5.安全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布会议精神和会议纪要,跟踪了解重大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6.各单位安全例会情况按规定记录并保存。

第五章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基层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职责主体,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基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并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体职工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运营生产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以及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二十四条  根据危害和整改难度,把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十五条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需全部或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对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部门)的主管领导对本单位(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和设备运行状况,适时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在重大节日期间,必须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相关部室每月结合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被排查单位(部门)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尽快制订及落实隐患治理方案。

第六章 现场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应急管理,增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稳定,对现场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如下:

(一)现场管理工作

1.现场管理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安全生产状况,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

2.排查隐患并要求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协助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发现较大隐患报上级研究处理;

3.严格落实“三违”相关规定,即:指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正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4.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5.对安全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6.现场管理所发现的违章行为,以当班领导管理为主,遇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要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二)应急处置工作

1.集团公司应急组织体系由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基层单位应急管理机构、应急队伍组成。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关各部室和基层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2.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采取科学的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在集团公司组织协调下,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4.发生突发事件时责任单位或现场人员按照预案对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指令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必要时,应指定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调查及善后的协调处理工作;

5.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对涉及的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事态非常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巨大,超出公司应急处置能力,需集团公司上级部门组织协调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指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巨大,超出公司应急处置能力,需集团公司协调多部门集中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指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需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指导基层单位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4)一般突发事件:指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集团公司分支机构紧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6.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响应发布单位解除响应,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第七章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十条  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执行奖惩。

第三十一条  对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和基层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未履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经济考核,必要时经调查后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对没有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及部门取消评选本年度各类先进集体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取消评选各类先进个人或职务晋升资格。

对不重视安全生产,不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他规定要求,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违规、渎职或失职行为的相关人员,集团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明确了集团各级领导、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能部门及各级人员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旨在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集团安全健康发展。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五同时,五到位”“三违”“四不放过”等安全生产工作术语定义进行了明确界定。

术语与定义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理念,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不安全不生产,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措施,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要从预防措施上着手。“综合治理”是机制,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要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综合施策。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党政工团的职能作用,形成对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合力。对工作中不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或失职渎职的各级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三管三必须”

集团公司各级管理者在工作中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面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集团公司所有部门、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在生产经营中对各自岗位安全负责的一种管理机制。通过明确和落实从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到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

“五同时,五到位”

“五同时,五到位”是解决生产管理中安全与生产统一的一项重要原则。集团公司各级管理者必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原则,在生产经营中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三违”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主要是指集团公司各级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作业主要是指各岗位员工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制度等)的作业行为。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各岗位员工违反集团公司的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不放过”

“四不放过”是集团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贯彻的事故处理原则,要求对安全生产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其内容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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